——《共产党毁灭人类暴政录》之历史教训篇(8)
编写:爱德华
早在1947年,波兰对奥斯维辛集中营嫌疑犯审判,40位被告39人获刑,除一位良心医生拒绝上级命令,无罪释放外,其中的大部分如司机、看门卫士等都没有直接枪杀和放毒,但也和刽子手一样,都作为服从共犯分子判刑,虽然刑期相对轻些,但其服从共同罪犯身份是不容质疑的。
之后,法兰克福审判针对的是奥斯维辛集中营的22位中下层军官,多为党卫军与盖世太保成员,其在集中营中的工作为看管犯人,进行甄别与讯问等。在审判中,所有被告人都辩称自己“只是服从上级的命令”,而且因为自己仅从事看管或者甄别犯人的工作,并没有亲手杀人,故而不能构成犯罪。法庭并没有网开一面。审判原则很简单:服从上级命令即谋杀共犯
根据德国刑罚第211条关于谋杀罪名的规定,法庭宣布,如果被告人是出于上级命令而杀人,或者虽然没有杀人,但是因为服 从上级的命令,参与了集中营日常的管理运作的,即须承担谋杀共犯的罪名。
如此,“服从上级命令也是犯罪”的原则,被用以指导类似审判
群体犯罪中的服从共犯太多了。对于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固然必须严惩,但同时对大批服从共犯分子也必须依法制裁。七十多年过去了,至到今天,德国人除对希特勒纳粹党政首犯判处死刑和重刑外,对服从共犯分子丝毫也没有手软,没有因为数量太多和逃脱放弃,而且没有时效期之说,因为他们属于国家罪或民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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