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毁灭人类暴政录》之历史教训篇(6)
编写:爱德华
在柏林法庭上,举世瞩目的柏林墙守卫案将要开庭宣判。这次接受审判的是4个年轻人,30岁都不到,他们曾经是柏林墙的东德守卫。
二战后,德国分裂共产阵营的东德和民主的西德,原纳粹德国首都柏林被分割为东柏林与西柏林;东德不少人为追求民主,自由和幸福生活,越过边境逃到西德,柏林墙修建之前,约有350万德国居民逃离苏联占领区以及之后的东德地区,其中1949年到1961年间约260万人。
于是,东德政府于1961年8月13日环绕西柏林边境修筑的全封闭的边防系统,以将其与西德领土分割开来,其目的是阻止东德居民逃往西柏林。这道柏林墙,共有167.8公里长,4米多高,是用水泥混凝土浇注而成的。两边都有东西德士兵严密守卫着。
但柏林墙阻止不了东德居民逃往西柏林的脚步,在1961至1989年间还有5000人尝试翻越柏林墙。1960年起《开枪射击令》(Schießbefehl)生效,民主德国边防军允许对非法越境者开枪射击,此举于1982年通过立法被合法化。据截止2009年的统计,被枪杀人数约在136至245人之间,确切死亡人数目则不得而知。
1989年2月的一天傍晚,克利斯和好友高定,趁着小雨,大地一片朦朦胧胧,视线受限之际,一起偷偷攀爬柏林墙企图逃奔自由,但没能躲过守卫柏林墙的东德士兵亨里奇的眼睛。
亨里奇毫不犹豫地举起手中AK—47冲锋枪,将克里斯–格夫洛伊击毙。事后,亨里奇还受到上司的嘉奖,成为了英雄。
亨里奇绝没有想到,短短九个月之后,围墙被柏林人推到,东西德回归统一。而自己最终会站在法庭上因为杀人罪而接受审判。
他的律师辩称,亨里奇作为一名守墙士兵,他是在执行命令,作为一名军人,执行命令是天职,他别无选择。如果要说是有罪,那罪也不在己。这时,法官西奥多–赛德尔面色严峻,他义正词严地反驳道:“东德的法律要你杀人,可是你明明知道这些唾弃暴政而逃亡的人是无辜的,明知他无辜而杀他,就是有罪。作为军人,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
柏林法庭最终的判决是:判处开枪射杀克利斯的卫兵英格·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释。
赛德尔饱含深情地接着说道,在这个世界上,除法律之外还有“良知”。当法律和良知冲突之时,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
这个判决,不是法官西奥多–赛德尔别出心裁,类似的判决,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纽伦堡审判法西斯战犯时,已有先例。当时各国政府的立场不约而同:不道德的行为不能借口他们是奉政府的命令干出来的而求得宽恕,任何人都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伦理界线。
我们对柏林法官的判词是陌生的。我们对中共的践踏良知习以为常,只要是执行命令,即使不对,也是发布命令者不对,而执行者无需负什么责任。按这种理解,前东德那名开枪的士兵就没有罪。张志新临刑前,用剃刀片割断她的喉管的人,为李九莲冤案鸣不平而被枪毙的小学女教师锺海源尚未咽气时竟被强行活体取肾……在中共的洗脑下,他们不认为自己有罪,我们中的多数人也不认为他们有罪。因为他们不过是命令的执行者。所以,六四屠城的士兵,活摘良心犯器官的医生都没有罪。然而用“良知”这个准则来衡量,他们都是有罪的!这种丧尽天良的行为,终究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惩罚。
柏林法庭法官的判决和一席话,该让我们醒来了,当法规、命令与良知发生冲突的时候,就应该选择并坚守良知,因为这是人类最高的行为准则,抬高一厘米,这是自己拥有的主权,无人能剥夺你,他是你的良知,是人性的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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