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毁灭人类暴政录》之历史教训篇(5)
编写:爱德华
1945年11月20日,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在德国纽伦堡法院正义宫开庭,拉开了公开审判二战密谋发动者、组织者、执行者的序幕。在这场审判中的被告共22名,均为纳粹高层人物,他们被指控犯有前所未有的暴行,另外,包括德国内阁在内的6个组织也被调查和判决,整个审判历时218天,12人被判处绞刑,7人被判入施潘道战犯监狱服刑,3人无罪释放,并对包括纳粹党、盖世太保和党卫军在内3个组织的有罪判决。
反人类罪
纽伦堡大审判重要意义是,不仅仅是对常规传统的战犯审判,第一次提出对反人类罪进行审判,如像当年反犹刊物《冲锋报》主编朱利尤斯•斯特雷查(Julius Streicher),他因为在报纸上极力宣传反犹而被判绞刑,这在以前是不会被追究定罪的。
从1946年5月到1948年11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包括东条英机等7名战犯因战争罪和反人类罪死刑。
反人类罪,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将该罪名中文译名确定为(危害人类罪,旧译违反人道罪)。规约中的定义为“是指那些针对人性尊严极其严重的侵犯与凌辱的众多行为构成的事实。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偶发的事件,或是出于政府的政策,或是实施了一系列被政府允许的暴行。如针对民众实施的谋杀,种族灭绝,人体试验,酷刑,强奸,政治性的、种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以及其他非人道的行为”。
国际刑事法院反人类罪行使“自动管辖权“,只要加入《罗马规约》就自动接受管辖,目的是不让犯罪者逍遥法外。
反人类罪并非干涉内政,国际法庭只在该国国内法院不能或不愿行使管辖权时替代;国际刑事法庭只审判个人而非国家。
反人类罪的原则之一是“罪责自负“,不会因行为人是“执行上级命令“而免除责任。
反人类罪和战争罪等最为严重的国际犯罪,不论其犯罪期日,可进行无限期追诉 。
如果未加入《罗马规约》,还可通过联合国安理会移交审理,2011年6月27日国际刑事法庭依据安理会提交的申请以反人类罪对利比亚领导人卡扎菲及其子赛义夫签发逮捕令 。
自2002年以来,共有7名国家元首被判“反人类罪”,举例如下:
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被指控1982年时在杜贾尔村杀害当地148名什叶派村民,犯有反人类罪等罪行,2006年被判处死刑且已执行;
乍得前总统侯赛因·哈布雷被指控于执政期间至少杀害了4万名反对者,超过20万名普通公民曾遭到特务部门的监禁或虐待,2016年5月30日被设在塞内加尔首都达喀尔的非洲特别法庭以反人类罪及战争罪等罪名判处终身监禁;
利比亚独裁者卡扎菲被指控于2011年指使利比亚安全部队对平民进行了“大范围的”和“系统性的”袭击,造成了至少有1万名利比亚人死亡,犯有反人类罪;
利比里亚前总统查尔斯·泰勒被指控在塞拉利昂内战时期支持革命联合阵线的叛乱分子屠杀上万名民众,犯有战争罪和反人类罪被判刑50年;
危地马拉前总统里奥斯·蒙特被指控在1982年至1983年执政期间下令屠杀了1771名原住民,2013年5月因宗族屠杀罪和反人类罪被判监禁80年。
中共对西藏人、新疆人的迫害就是反人类罪行。中共对法轮功学员的整体暴行和活体摘取器官是最直接的反人类罪行。无论何时何地,无论是发动了对法轮功信仰群体的严酷镇压的上层人物,还是直接执行“肉体上消灭”的罪犯,最终都应该受到“反人类罪”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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